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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立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组织机制和责任制。设立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督办重大案件。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是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加强宣传,诚信自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报道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积极组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专项行动中,牵头执法部门需要公安、工商等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有关部门要通力支持。 (四)沟通信息,健全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管理体制。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牵头责任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加强信息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要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 (五)明确目标,加强督查,扎实推进,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1.明确目标责任。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个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责任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提出的明确要求,在2010年11月15日前制定完成各地区、各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行动实施计划,主动积极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2.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充分发挥“12312”商务投诉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由知识产权、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3.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牵头责任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督导检查,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对重点案件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挂牌督办。 4.总结表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牵头责任部门,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