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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采取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流通秩序等措施,维护了市场供应秩序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近一段时期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保障农业生产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农副产品生产扶持力度

  

  增加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绿叶蔬菜供应量。出台保护蔬菜种植积极性的相关政策,加大对蔬菜生产特别是绿叶菜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新增绿叶菜专项生产补贴,提高蔬菜生产的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菜篮子”等农业电价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畜禽和水产养殖场建设,提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供应

  

  加快推进主副食品市外生产储备基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以及冷链物流建设,促进农商对接。建立蔬菜储备,完善粮食、食用油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把握好储备商品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提高地方储备商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能力。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确保节日主副食品市场繁荣和供应稳定。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规定。建立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本市“菜篮子工程车”免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在全市范围开展“菜篮子”生产成本、流通成本调查,进一步规范和降低本市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减少农副产品流通环节,逐步推行郊菜产销对接模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负责)

  

  四、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

  

  加强能源供需衔接,千方百计增加煤电油气资源供应。本市能源生产企业要强化设备管理,稳定库存,确保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以及城市安全运行的能源供应。加强重要能源品种监测,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早做好应急预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组织实施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对低保群体为主的困难对象发放实物帮困券,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完善和落实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类退休人员养老金。适时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负责)

  

  六、从严控制政府调价项目

  

  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和力度,近一阶段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按照“两高一少”的目标,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加强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食品等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推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优化布局,规范本市生猪屠宰加工秩序。(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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