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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0]488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0〕488号)


  

  省级农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0〕77号)和《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以下简称省级培训)是指选送农村“两创”实用人才中的领军人物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级实训基地和境外(国外)进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

  

  第三条  省农办为省级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计划制订、项目审核、机构认定、考核验收等综合管理职能;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为项目实施部门,承担专业计划申报审核、学员选拔和招生、培训质量监管和跟踪服务等日常管理职能;培训机构为项目执行单位,承担项目合同规定的培训任务,接受省农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培训对象:本省户籍的农村“两创”实用人才。重点从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领办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从事农作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种养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主、高星级农家乐经营业主、上规模来料加工经纪人和省级农村优秀青年中选取,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创业创新意愿强烈,并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培训方式:按照培训专业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采取理论教学与实地考察等方式,系统化的理论教学要占有一定的比例,注重加强实务训练与指导,以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培训时间:按照培训专业的特点和农民培训的实际需求,原则上不少于5天30个学时,并根据所培训专业的实际情况安排实训时间,有条件的培训班可以进行跟班见习和顶岗实习。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专业的特点,结合学员的实际,可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申报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向省农办提出本年度省级培训项目的培训专业、培训对象和选拔条件,填写《省级培训项目申报表》(附表)。

  

  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确定下一年度省级培训计划,由省农办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级培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面向各类培训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八条  申报实施省级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四)愿意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确定后,由培训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省级项目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类别培训的学员组织、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服务工作,积极挖掘各类培训的典型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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