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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省级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和跟踪服务负责。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合同的要求,结合每个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和推进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培训机构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省农办负责建立和完善学员登记、培训、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报名、培训、实训、考察和跟踪服务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由培训机构及时、准确录入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 培训结构要建立包括培训教师、培训学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跟踪等内容的培训台帐制。学员培训台帐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成绩、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培训台帐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保存和备查。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省级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特点的教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培训项目经费实行政府和培训对象共同分担的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省级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一般培训每期2000元/人,出境培训每期5000元/人。 第十七条 省级培训项目由省农办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农办应当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考核验收通过后,根据培训项目合同,项目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训学员的学费补贴。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加强督导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训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导检查,项目实施部门对各专业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培训项目考核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省农科教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项目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培训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培训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农科教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存在问题的,要追究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培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承担省级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农科教办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科教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