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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特此通知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 表 须 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 页,共 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 实验室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联络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 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 电话: 1.4 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 可移动 多场所 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 扩项 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 首次 扩项 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 首次 扩项 复查其他 2.4 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