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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保持勤政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不含杭州市、宁波市,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察、考核、提拔、调任、免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九条 每年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商省审计厅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统一委托各市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并按规定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各市审计局根据委托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可以直接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领导干部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对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三)对领导干部因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的,不再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1、审查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完整、细化,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审查预算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无虚报冒领、估列代编问题;有无擅自调整预算科目及其内容、数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问题。 3、审查预算执行、决算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是否真实地反映了预算拨款情况;上级补助经费是否及时完整入账,有无账外设账、隐瞒转移资金等问题。 4、审查收支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非税收入与支出管理。 1、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等国土资源系统各项非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 2、审查造地改田资金、采矿权出让所得、土地储备资金、征地费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收支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债权、债务的核算及管理情况。 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所在部门、单位各项暂存、暂付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担保、违规设立银行账户等问题;有无帐外债务;有无存在出借资金、借用资金长期未归还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