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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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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主要审查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有无帐外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是否落实责任,任期内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审查国有资产的质量,是否存在潜亏(盈)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审查各项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处理等。

  

  (六)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查是否有因个人决策失误给国家资产、资金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是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查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政策等是否落实到位;对土地的征地、供应、使用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存量土地管理、矿山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市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建议书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二)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四)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单位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职责和分工情况;

  

  3、任职期间与各项经济目标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考核等相关资料;

  

  4、任职期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任职期间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及其管理情况;

  

  6、任职期间国家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处理决定等文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书;

  

  7、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1、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签字。

  

  2、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同意其意见的,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七)审计报告(含财务收支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送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报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

  

  (九)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应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宁波市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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