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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人口发[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2-13
【实施时间】 2008-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教委、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对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高校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逐步开设计划生育公共选修课程,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高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办等)、党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2、各高校应当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级别不低于副处级。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流动人口和全日制在校生在内,总人数超过5000人(含5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人;总人数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2人;总人数超过15000人(含15000人)的高校,按比例增配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高校应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二、切实加强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应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3、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高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建立健全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本意见规定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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