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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照《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办理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三页“计生委意见”注明:“此证不作入户证明使用”,不盖章。 3、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四、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1)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2)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学生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3)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4、凡已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分配派遣时,将其户口随同其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五、本意见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六、本意见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