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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2-04
【实施时间】 2008-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涉及水管体制改革的各级财政、编委、发改委、税务、劳动、人事及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全力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和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管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将财政供养人员编制落实到人;要积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能配备、机构设置、定岗定员等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合理、稳定的水管单位财政供养保障机制,按照“两定”方案和有关测算定额标准,将公益性资产管理各种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财政支付经费测算标准、支付范围及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并落实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发改与改革部门要测算审定水价成本并制定水价,按逐步到位的原则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价改革;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编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认真做好人员考核、聘用和安置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加大考评。各县市要把水管体制改革纳入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州人民政府将把2008年确定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年”,采取与项目挂钩和考核评比相结合的方法,并将其列入对县市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实行水利建设与管理“天山杯”竞赛评比一票否决。

  

  附件:1.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

  

  
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马雄成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陈勇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文才 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成 员:戴青云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

  禹国柱 州经济办主任

  叶生龙 州发改委主任

  景亚东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少朴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金平 州地税局局长

  韩庚  州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中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郭文才兼任,副主任由何建伟、曾伦担任。

  

  
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9号)精神,为确保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州直属水管单位分别单独验收,县市所属水管单位以县市为验收对象进行整体验收。

  


  二、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州水利局会同州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应由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市水管体制改革的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由州验收组负责验收。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定性定编、落实经费、管养分离、内部改革、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水价改革等。

  验收采用评分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由7大项内容组成(具体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验收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总得分≥9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100%为优秀;90分>总得分≥8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90%以上为良好;80>总得分≥70分,且人员经费到位率达80%以上为合格;总得分<70分为不合格。

  


  四、验收程序

  验收分自评、验收两个阶段。

  (一)自评

  1.各县市水利(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验收评分标准逐项打分自评,填报《昌吉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自评分部分,出具自评报告,并及时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自评分达合格等级以上方可上报州水利局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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