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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固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三)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由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社区居委会将审查公示后的奖励对象的《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非困难企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县属企业由县级政府参照省定的3个必备条件(即: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一年一认定,认定的具体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国资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各级政府确认。中央、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认定。 (二)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认定)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破产和正在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一次性列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认定),各级财政列支。 (三)困难企业的奖励经费,中央在荆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在荆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列支,尽可能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的,必须2008年一次性解决;奖励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负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5年内解决(2008年-2012年),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不管由哪级负担,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资金发放到谁,在征求家属意见后确定),每年的奖励资金必须在当年的6月1目前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