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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邮政条例(2010)

[接上页]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八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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