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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 (三)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控制违法犯罪; (四)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教育矫治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和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五)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六)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做好教育、防范、管理、建设、打击、改造等方面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发挥社会职能,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制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定有关奖惩事项;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接受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门机关职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审判职能,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 (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三)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