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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38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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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无偿提供志愿服务,不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不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组织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协会会员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获取注册志愿者证书和标识,取得统一志愿服务编号。

  未参加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可以通过相关组织或者志愿者协会申请为注册志愿者。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志愿者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发展生产、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境外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能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特定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招募条件等相关信息,并附有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对符合招募条件的志愿者确定后,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和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的意见。

  派遣的志愿者无法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赛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者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

  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与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名义或者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营利性、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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