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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承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承市政字[2010]181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唐铁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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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拆迁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由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

  

  (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在十日内出具评估结果,自行承担再次评估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双方的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5%,按照第一次评估结果执行,两次评估结果相差在5%-10%,取两次的平均值,两次评估结果相差超过10%的,向承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裁决,拆迁单位按裁决结果支付补偿费用。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的,拆迁人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拆迁过渡费每户每月补助300元,按十个月执行;搬迁费每户3000元;房屋拆迁奖励自房屋拆迁协议签定之日起10日内拆除,每提前拆除1天,每户奖励500-1000元。

  

  二、树木补偿

  

  (一)果树(人工栽植)

  

  1.干果树(只包括核桃树、栗子树):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8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2400元;胸径30-6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每棵补偿3500元;胸径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4000元。

  

  2.水果树(包括苹果树、梨树、桃树、柿子):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经过嫁接移栽的每颗补偿20元,未嫁接移栽的按嫁接移栽的50%补偿; 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800元。

  

  3.其它果树(山楂树、家枣树、家杏树、李子树、 海棠、大扁、花椒树等):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颗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胸径15-30厘米(不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450元;胸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600元。

  

  葡萄、樱桃、枸杞等:幼果期每棵补偿30-60元,初果期每棵补偿60-120元,盛果期每棵补偿120-200元。

  

  4.山杏树

  

  人工种植山杏:胸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每棵补偿10元,3-5厘米(不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胸径1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70元。

  

  丛生山杏:每丛补偿3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50丛。

  

  5.其它杂果树参照执行。

  

  6.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照相同标准的50%给予补偿;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7.果树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

  

  1.阔叶树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针叶林胸径在3厘米及以下(含3厘米)的按照苗圃补偿。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的针叶树每棵补偿15元,阔叶树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00棵。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16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30元。

  

  5.乔、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6.大棚苗木、花卉、药材经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7.其他杂树参照执行。

  

  (三)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500元;10厘米以下的刺槐树及成片刺槐林按薪炭林补偿。棉槐按照每墩10-20元补偿。

  

  (四)特殊树种、各类观赏树木、花卉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五)所有树木砍伐后归所有者。

  

  三、临时占地和青苗补偿

  

  (一)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1500元。

  

  (二)旱平地每亩每年1300元。

  

  (三)坡耕地每亩每年900元。

  

  (四)其它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每亩每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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