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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1500元/座, 每增加一人增加500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五、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一)由于受搬迁影响,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照企业实有职工人数和拆迁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人均工资执行,计发期限为6个月,职工人数以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二)对于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按搬迁时前六个月的平均利润补偿六个月,平均利润值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拆迁时前六个月数据平均值为准。 (三)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一条 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占补平衡造地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项,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办理。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向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乡镇政府、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四条 征(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道内打桩、挖沙取土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占用公路用地,拆迁公路设施,开工前业主需报市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设计、协调相关事宜、办理许可、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铁路放线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占用土地丈量和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的全部清点工作。 一、由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指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县征地拆迁组织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监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代表参加共同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 二、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根据征地拆迁红线,清点丈量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村级区划或部门为单位,做出详细项目数量表,由各方代表共同在数量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发生新的拆迁项目,由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重新核准确认。 三、工程建设和施工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张唐铁路承德段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