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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2010年项目实施周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以后年度项目实施周期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