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根据全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状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并实施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见附件),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初审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方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单行本。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5)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贷款合同或承诺函,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等);

  

  (6)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见附件2);

  

  (7)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8)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9)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和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