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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医”战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设立,面向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资助具有甘肃特色、能为解决甘肃卫生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资助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卫生厅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计划项目每年设立15-20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研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

  第六条  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4个基本程序。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机构。

  2.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

  3.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计划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

  4.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八条  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2.第一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

  3.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4.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领军人才或2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3人以上组成的研究团队。

  第九条  申请的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的立项范围和要求。

  2.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

  4.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5.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填写《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经申报单位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十一条  作为前4位主要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甘肃省卫生厅和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科研计划项目或课题尚未验收或鉴定者,不能申报当年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卫生厅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科教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2.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3.研究的目的性;

  4.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5.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6.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7.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8.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9.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10.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卫生厅审定后,正式行文公布计划项目名称和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由计划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省卫生厅共同签署《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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