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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