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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 (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