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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一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 (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对省情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发[2005] 15号),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利用法规和政策优势,积极主动的争取资金、政策,想方设法地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履行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艰苦,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本相对较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仍然困难重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问题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工作重点难点都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必须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但由于我省省级财政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职责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建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不断提高上级国家机关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注、关怀和支持力度。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将青海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份,尽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藏区的财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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