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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2-02
【实施时间】 2008-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烟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烟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本溪市烟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本溪市烟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烟草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关于全省烟草市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卷烟打假工作总体部署,以“打网络、端窝点、管市场”为长期性工作重点,发挥联合打假长效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加强卷烟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烟网络及窝点打击力度,保持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巩固扩大卷烟打假和卷烟市场整治工作成果。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进“打网络”工作,确保我市每年至少打掉1个制售假烟网络;通过开展“端窝点”行动,确保每年至少摧毁2-3个制售假烟窝点;通过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确保持证经营率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烟网络要细致排查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要积极与公安部门协作,加大案件侦破和查处力度,切实查清制售假烟网络的组织结构、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运作模式、上下线数量、基本活动规律等,适时开展战役性打击行动,力争将制售假烟网络一举摧毁。要加大对制售假烟网络主犯的抓捕追刑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判决,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二)着力摧毁制售贩藏假烟窝点市烟草专卖局要把摧毁制售假烟窝点作为市场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完成省政府布置的摧毁2-3个制售贩藏假烟窝点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稽查力量,重点排查可能存在制造、储藏假烟的地点,并及时将发现的线索通报市公安部门,由烟草、公安部门联合组织清理行动。要组织市场管理员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卷烟零售业户进行重点监管,严肃查处销售、储藏假烟行为。在摧毁制售贩藏假烟窝点行动中,要善于发现大案、网络案件线索,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科学分析,及时上报。

  (三)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市工商部门认真抓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取缔工作,适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取缔无证(照)经营的专项行动。要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细致排查全市无证(照)经营情况,调查无证(照)经营户销售卷烟的来源。对销售假烟的,依法没收并从重处罚;对销售真烟的,要查清来源,采取有力措施断其货源。对外地人员在本地经营卷烟的业户,要认真审查,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市烟草专卖局要及时将全市无证(照)经营情况向市工商部门通报,双方联合查处,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四、工作职责

  (一)市烟草专卖局工作职责负责向市公安部门提供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报及涉嫌制售假烟不法分子的名单、基本犯罪事实;指导县(区)烟草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依法查处的生产、运输、销售假烟和非法拼装、倒卖烟机等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及时移送地方公安部门,并汇总总体移送情况;为卷烟打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二)市公安局工作职责负责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查处案件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侦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提供的重大线索,及时通报相关办理案件情况;对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制售假烟、非法拼装倒卖烟机等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及时与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三)市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认真研究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法院及烟草等部门及时沟通,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适时介入,及时、准确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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