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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六)纳税人陈述、申辩或者质证的理由是否成立,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经过初审,并根据各业务处室就案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意见,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审委会办公室做签报,各成员进行会签; 2.审委会办公室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及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3.根据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审批意见,审委会办公室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交稽查局负责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意见,报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 2.审委会办公室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送审材料退回稽查局,稽查局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3.稽查局无法取证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审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审委会办公室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作案件处理; 4.稽查局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后,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审理报告》,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上报审委会办公室。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或者事项重大应报审委会审理决定的,作以下处理: 1.审委会办公室制作《初审报告》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建议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 2.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签署是否同意召开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的意见; 3.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四条 确定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必须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以有利于审委会集中研究决定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下列时间不包括在内: (一)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处理的时间; (二)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机关时间; (三)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确定案件审理会议时间后,审委会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准备工作: (一)向审委会委员、稽查局通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在召开会议的前三天,审委会办公室应将《税务稽查(检查)报告》和《稽查审理报告》《审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告》送发各审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 审委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案件审理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须有审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审委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审理会,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但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审委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委会会议程序: (一)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到会情况。 (二)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由审委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四)审委会委员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向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提问; (五)审委会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明确的审理结论; (六)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税务案件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交参会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委会会议主持人签批,并以此为依据以自治区国税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交区局稽查局负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