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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 在规则7-4之后插入新段落7-5如下: 规则7-5 固体形态散装危险品载运要求 载运固体形态散装危险货物须按照规定第vi/1-1.1条的要求,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规则的相关规定。” *** 附件2 第msc.271(85)号决议 (2008年12月4日通过) 通过对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其msc.97(73)号决议通过了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00年高速船规则”),该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x章下成为法定要求, 还注意到公约关于对1994年高速船规则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和第x/1.1条, 在其第85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建议并散发的对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2000年高速船规则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决定,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 3 请各有关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据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无误副本发送给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不是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000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第7章 消防安全 1在第7.17.1段的末尾增加以下新句: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具有拟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的船舶,除按照表7.17.1和表7.17.3装运定为6.2类和7类危险货物及限量内*和免除数量**危险货物外,须在不迟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之日符合第7.13.3段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4章。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2表7.17-1的现有注释1由下列文字替代: “1 对于不适用封闭货运集装箱的第4 类和5.1类的固体。对于第2,3,6.1和8类货物,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对于第4类和5.1类的液体,当装于封闭货运集装箱内时,通风率可减至不少于每小时换气两次。就本要求而言,封闭式可移动罐即为封闭的集装箱。” 3 现有的表7.17-3由下列表格替代: “表7.17-3 7.17.3节中对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之外的各类危险货物所适用的要求
8当国际危规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9在所有情况下,装载于横向远离机器处所隔舱壁3m之外。 10 参阅国际危规。 11 与所装货物相适应。 12 fp系指闪点。 13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5.2类危险品禁止积载于甲板之下或围闭的滚装处所内。 14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所列的会形成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5 仅适用于国际危规中闪点低于23℃的危险货物。 16 仅适用于具有6.1类次危险性的危险货物。 17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具有2.1类次危险性的第2.3类货物。 18 按照国际危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封闭的滚装货物处所积载闪点低于23℃的第4.3类液体。 4 在第7.17.1段中,在“除载运限量内危险货物时”字样之后,增加以下文字: “及免除数量*” __________ * 参阅国际危规第3.5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