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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6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拟定的《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市2010-2011年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2010年12月)

  


  为保持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和车况符合城市文明形象及安全、环保营运要求,提高市民乘坐舒适性,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实施出租汽车五年更新制,切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促进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10-2011年本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不适用本市江北地区和江宁区的区域经营权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2008年兑现市政府二类线中巴车“巴转的”政策的285辆出租汽车,以及2009年本市新发展的200辆出租汽车均不参加本轮次出租汽车更新。

  

  三、车辆更新标准及旧车处置

  

  (一)车辆(含相关配置)更新标准:执行《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配置标准(试行)》,且排放标准须达国ⅳ标准。

  

  本意见出台前已于2010年更新的,以及2008年“巴转的”和2009年新发展的车辆,车轴距<2650mm的,在本轮次及下一轮次车辆更新时,视同车轴距符合≥2650mm的要求。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严禁私下转让。

  

  (三)旧车处置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处理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清除门标、价格监督签等经营标识,按照规定注销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证件,按照规定报废。

  

  四、经营管理要求

  

  (一)出租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的若干意见》(宁公用字〔2005〕99号),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公车公营”的营运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宁公用字〔2005〕138号),以及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等文件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有责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

  

  (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要求,认真履行应尽责任,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全资承担更新车辆及其相关配置的购置费用(含车辆上牌等相关费用),承担gps机具的运行使用费(通讯费超额部分除外)和出租汽车头座套换洗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前述费用转嫁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明确相关服务合同履行的标准、时限,并督促执行到位。

  

  (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迎青奥”要求(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完成车辆出新工作。

  

  五、更新政策及兑现办法

  

  (一)优惠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

  

  1、每车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延长经营权政策。

  

  2、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经与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南京市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合同》的,优惠延长相应出租汽车经营权3年(从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次日起计算):

  

  (1)在2010-2011年期间更新车辆的;

  

  (2)旧车使用在5年以内(自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经营者向行业管理部门上交该车营运证及相关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之日止,不大于61个月。后同)的,或者旧车使用超过5年且在2010年10月31日前更新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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