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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规定,为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收缴工作 (一)201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从2012年度开始,参保人员于上一年9月1日至 11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尽可能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二)由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与《北京市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有关个人缴费标准的参数进行了升级维护。所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在办理新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业务前,必须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bjld.gov.cn/)或医保建设网(http://yb.capinfo.com.cn/)下载升级补丁完成本单位《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更新。 (三)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四)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选择录入“享受医疗财政补助标识”指标中的具体指标项。升级后的《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增加了两项个人免缴费标识“重度残疾老年人”和“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参保单位在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五)从2010年12月1日起,今后凡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一律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规定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与证件照片采集工作。由于制作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为此,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应为新参保人员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在制卡期间,《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可作为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在此期间发生医疗费则需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六)按照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的管理要求,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应包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起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对没有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应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选择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手续。 二、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 (一)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的总体方式按照《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或区县社保中心。凡是要送达参保单位的,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