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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参保单位接收到社保卡后,应尽快开展发放工作,凡领取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要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上签字,或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四)学生儿童的社保卡是以2010年4月参保人当时所属参保单位进行制作的。因制卡与发卡时间差所致,普遍存在着因转(升)学等原因造成部分学生儿童已离开原参保单位。为此,建议原参保单位和学生家长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发放和领取社保卡手续。

  

  1、原参保单位可根据学生儿童的登记信息,与家长取得联系,通知其在2011年1月15日前领取社保卡;或者学生儿童家长主动去原参保单位领取。

  

  2、2011年1月20日后,原参保单位应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的第一联以及未发出的社保卡,退回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退回的社保卡将转入二次发行库。

  

  3、2011年3月1日后,凡是已制作社保卡但未领到社保卡的,家长应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客户服务热线“96102”进行咨询确认后,再携带参保人员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内)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

  

  (五)曾经参加学生儿童或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且已拿到社保卡的人员,由于年龄增长原因,目前符合参加无业居民或老年人参保缴费条件的,在其按无业居民或老年人缴费标准缴费后,其应将社保卡交给参保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由其到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保卡进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同步处理。

  

  (六)2010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因个人基础信息采集问题未能制卡的,其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客户服务热线“96102”进行咨询或通过参保单位与区县社保中心联系,确认社保卡的制作情况,根据咨询情况领取社保卡或做好相应的信息采集比对工作。

  

  三、各区县社保中心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同时做好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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