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6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

  (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郄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共同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一户拥有多块宅基地的,需同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

  

  第六条  安置面积标准:

  

  (一)每户安置人口以1999年9月1日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挂靠人口除外)为基数,随下列原因增减:

  

  增加原因:

  

  1出生;

  

  2妻子因婚迁入;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落户(一户只能安置一个女儿的配偶及子女)。

  

  减少原因:

  

  1户口迁出;

  

  2死亡;

  

  3离婚,因婚迁入的配偶方。

  

  上学、士兵服役期间迁出户口视同户口在村。

  

  安置人口的认定时点为公告发布之日。

  

  符合上述户籍条件的劳改、服刑人员,予以安置。

  

  2010年9月30日前女方(农业户口)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予以安置;2010年9月30日后女方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不安置。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且1999年9月1日以来一直在本村居住(以户籍登记住所地为准)的非农业人员(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享受退休金人员除外),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郄马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安置。

  

  (二)每户的安置人口,每人给予55平方米安置价安置指标。

  

  (三)一户安置指标不足11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以成本价安置指标补足。

  

  (四)对老人安置指标的安置由其本人和赡养义务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已登记户口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本办法发布之后,新出生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

  

  第八条  安置房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用于安置。

  

  (一)多层安置房价格均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多层安置楼层价格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10%;四层,105%;五层,100%;六层,80%;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二)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20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三)被补偿安置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安置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

  

  2成本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成本价)。

  

  第九条  被拆除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口数确定,人均标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一户标准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核定。一户多宅的,标准建筑面积可在各块宅基地之间调剂。

  

  (一)被拆除房屋的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