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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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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运输、藏匿、分发”盗版光盘和印刷复制盗版出版物、教材教辅和商标、标识、标签等侵犯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印刷复制窝点和摊点。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加强对音像店、图书零售、软件销售和车站、码头、机场内售卖盗版光盘的检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部门负责)

  

  (二)商标保护。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仿名牌、傍名牌、冒名牌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工商部门负责)

  

  (三)专利权保护。加大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力度,及时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反复、群体、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技术贸易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我市商品流通企业全面推进“无假冒专利示范单位”专项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强化从种子、苗木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和果品主产区,针对小麦、玉米和林木种苗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恶意侵犯他人品种权以及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农业、林业部门负责)

  

  (五)食品药品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强化对药品购销渠道和药品柜台的检查整治,坚决查处假冒伪劣药品,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六)产品质量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资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依法查处以假充真、滥用、伪造、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食品的查处力度。(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七)规范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商务、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八)涉外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进出口贸易中查实的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九)网络保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刑事司法保护。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公安、税务、司法行政部门,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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