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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林业局、林业场站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要按照防火扑火工作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组建能够适应现代防火扑火工作需要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对防扑火队伍要充实力量,优化装备,强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综合作战能力。 要认真落实“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三出动”的原则,指挥人员、扑救人员、办案人员同时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要实行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和就近就地组织人员及时扑打的原则,把小火当作大火打,把火灾控制在始发阶段。凡是重点林区、重要地段发生的森林火灾,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乡镇长要亲临火场指挥。要规范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工作机制,确保扑火决策的科学性、扑救工作的有序性,做到科学扑救、有序扑救、安全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需要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对受火灾威胁的群众,要及时有序组织疏散;对处于危险地段,不按要求疏散的群众,可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带出火场。 七、健全组织机构,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形成严密规范的防火组织体系和扑救体系。各县市政府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办事机构,落实好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到森林防火办工作,在森林防火期绝不允许把森林防火办人员抽调它用。对因森林防火办力量不足、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工作情况不能及时上传下达、火情信息不能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延误战机、出现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对森林防火的执法检查,做到“见烟就查、冒火就罚”,同时加大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发生的火灾,森林公安机关要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把案件查处作为重中之重,抽调精干警力,以最快速度侦破火案,从重从快处理肇事者。对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可依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途径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达到扩大影响、震慑犯罪的目的。在严惩单位或个人肇事者的同时,对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也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要利用林火典型案件在群众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并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整改。 八、加强值班调度,做好应急处置 在防火期,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火情调度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报告、快速反应、迅速处理,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对通报的林火卫星监测热点,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要掌握工作主动权,准确、及时、逐级上报火情信息,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管理上报制度,全州森林火灾所有信息统一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上报和发布,严禁多头上报、越级上报。对未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批准擅自上报、发布森林火灾信息以及瞒报、谎报、误报森林火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