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2-01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南昌市“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南昌市“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计生委《关于南昌市“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南昌市“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

  (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出联[2007]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家书屋”工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文化设施,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群众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给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农家书屋”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广大农民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体现人文关怀,努力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最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力争通过5-10年的建设,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供书、读书、管书、用书”的“农家书屋”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具有南昌特色的农家公共文化服务新格局。

  (一)进度安排

  1、在现有“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基础上,2007年完成16家“农家书屋”的试点挂牌,每个县(区)至少1个,实现“农家书屋”县县有。

  2、2008年全面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在全市建设180家以上“农家书屋”,每个乡至少1个,实现“农家书屋”乡乡有。到2010年在全市建设近370家“农家书屋”,覆盖全市三分之一以上的行政村。

  3、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2015年“农家书屋”基本覆盖全市的行政村,初步实现“农家书屋”村村有。

  (二)建设要求

  1、“农家书屋”一般应选择在农户相对集中,附近有学校,文化氛围比较浓厚,有阅读需求且借阅方便的地方。要把“农家书屋”与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相结合,纳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原则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都要建立“农家书屋”。2008年,我市将紧紧依托村级组织正在开展的“五个之家”建设,把“农家书屋”的选点工作重点放在已建成的“五个之家”的村级组织上。也可以将“农家书屋”建在村委会、村落社区、农户家等地方。还可视情设在农村学校,以加强农村学校图书阅览室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为学生与农民服务的双重功能。对已建有图书室的村、村落社区应充分考虑将现有图书室纳入“农家书屋”。

  2、每个书屋配置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我市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掌握。严防不良出版物进入“农家书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