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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喀什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具体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喀什地区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实施污染物治理,削减存量,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5)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6)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新政发 [2006] 71号) (8)《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9)《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2)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各地、州、市及有关电力企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71号) (13)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3、编制原则 (1)服从总目标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减平衡,以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目标的原则。 (2)测算方法一致的原则:2008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减排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保局统一要求测算,是计划数据的测算与国家、自治区要求一致。 (3)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原则:与自治区及本地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与自治区及本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衔接一致。 (4)保护主体原则:对人群聚居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环境敏感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从严控制,对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国有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适当放宽政策的原则。 (5)可操作性原则: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源属性和控制途径,明确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减排责任,将污染减排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企业,便于自查和核查,具有可操作性。 (二)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喀什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是: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到2010年末,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061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1615吨以内(其中火力发电企业总量控制指标为4576吨)。 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预测,结合我区实际,考虑到喀什地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喀什地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增减量等因素, 已初步确定的2008年二氧化硫(so2)和cod排放总量目标分别为25500吨、27000吨,2008年预测新增量比2007年分别增长14%、8%。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2005年实际2007年预计2008年预测2007年比2005年增减(%)2008年比2007年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