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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滥用强制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及有关证照的; (三)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不当,失职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命线工程:是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统工程;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等能源供给系统工程;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工程;大型医疗系统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工程等。 次生灾害:是指破坏性灾害来临后,可以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的灾害。 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称为红线,即建筑红线。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采石取土、尾矿贮存、采矿、排岩等活动中以及因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空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矿石、矿粉、矿渣、渣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煤渣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