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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4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福州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及《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作用,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坚强的物流保障体系,现就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的扶持

  

  1、以下物流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2、以下物流企业列为扶持的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3、建立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制度,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认定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

  

  二、加快物流园区(中心)规划建设

  

  4、根据我市区位优势、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物流运作平台的规划建设,形成“物流园区-物流分拨中心-专业物流配送中心”三级物流运作设施网络,促进产业集聚,提高辐射能力。

  

  5、落实《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大铁路物流园、江阴港区物流园、罗源湾港区物流园、闽江口内港区物流园、松下港区物流园、长乐航空港物流园区等园区以及物流分拨中心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引导城区物流企业向园区中心集聚,促进物流项目集中布局,实现我市物流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用地扶持保障

  

  6、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7、实行优惠的物流用地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中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8、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使用权。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9、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10、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11、收取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税费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12、经市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用地,按《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意见办理。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3、建立福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园区建设、物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度制定、产业发展研究、国际合作、企业奖励等,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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