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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10]53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5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我省渔港建设的新形势,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快省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原有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的《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为加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

  

  省财政设立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支持全省标准渔港建设。

  

  第三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2号),加强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各地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实行渔港建设业主负责制,促进渔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标准渔港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近期目标的新立项建设的标准渔港。

  

  第七条  省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防波堤、护岸、码头和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分类补助”。

  

  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概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作为计算依据,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

  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项目,以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的竣工决算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内容为计算依据,由省财政按25%的比例“以奖代补”(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40%)。

  

  第九条  为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项目,对2011年以后中央立项的符合省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省财政酌情给予奖励。渔港等级如有变化,以中央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章 省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一类、二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联合采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申报文件需附工程初步设计或工可批准文件。

  

  列入省财政补助的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采用资金预拨方式,具体为:已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定的渔港项目,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工程初步设计已批准,但未经审核的项目,最多可预拨计划补助金额的75%;项目工可已批准,最多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50%,上述项目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再预拨省补资金到90%,余额在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一条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完工并经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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