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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表号:交运1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