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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认定和保护工作实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三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予回避;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的人员,在评审时应予回避。委员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认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认真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认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如有违纪行为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认定评审委员会停止其相关工作;对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认定的长春市知名商标,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撤销知名商标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评选的长春市知名商标不享有本办法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