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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范围 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和铁路以及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已投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县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造成土地破坏、是否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认定,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项目,如不需做土地复垦方案,需有市局出具的书面意见。 (二)编制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等; 2.项目概况;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5.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6.投资估(概)算测算; 7.效益分析; 8.工作计划安排; 9.保障措施; 10.成果要求。 (三)编制形式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面积较小、程度较轻微的,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直接填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四)编制单位资质及管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规划设计、土地、矿产、工程概算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相关的工作业绩。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一)评审权限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组织评审。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及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依法需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市局负责对由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评审组织方式 省级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由省厅负责组织和管理。市级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组织方式由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评审专家库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土地、环境、水利、地矿、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类型、破坏土地面积、破坏程度,合理确定评审专家。 (四)评审程序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方案报送有受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单位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