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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1-30
【实施时间】 2008-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材料齐全性审查

  

  (1)方案文本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2)附图

  

  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土地复垦规划图(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以上附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建设项目位置图(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

  

  (3)附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4)其他

  

  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等。

  

  2.格式规范性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应规范、严谨,层次清晰,排版合理,数据严谨。

  

  3.内容完整性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土地现状与预测、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复垦标准和措施、土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等。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初步审查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将土地复垦方案所缺材料、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重新修改、完善后上报。初审合格的,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及审查

  

  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建设用地、采矿权申请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评审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并对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整改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任务,严格检查、监督土地复垦任务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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