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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黑治工发〔2010〕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黑财纪〔2010〕4号)部署,为确保我省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排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省厅定于2010年12月上中旬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对前阶段全省专项治理自查、督查和重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检查重点项目,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各地按照黑财纪〔2010〕4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点面结合,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 按照中央和省要求,以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省级总投资在50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检查。 (一)对财政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3.项目自查和抽查情况。包括排查范围、项目清单、抽查比例、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查办案件等情况。 4.排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处理建议。 5.典型案件情况。 (二)对单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解剖麻雀”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和标准:一是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管理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二是资金拨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报账制,按照投资预算、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合同等,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既要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又要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检查财政部门是否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处理项目结余资金,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四是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情况。检查是否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从严控制建设成本。五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扩大内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将预算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制度化。六是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情况。检查地方政府是否落实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主体责任;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是否统筹安排财力,充分利用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筹措配套资金。七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情况。检查是否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八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检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否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是否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是否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是否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2.检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一是工程前期论证情况,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立会通过;二是工程立项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工程经费管理独立立帐及财务管理情况;四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信息发布、招标文件设置、招标评标等情况;五是工程进展情况,包括是否按工程进度计划、标准和方案实施等;六是工程项目是否有追加,追加工程项目额度等情况;七是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3.检查农业开发水利工程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一是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应按照扩大初步设计及省办的批复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变更,需经省办主管部门同意。二是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及项目法人制,可整体工程招投标,也可分项招标,招标文件材料正规齐全。三是工程监理情况。工程应执行监理制,十万元以上工程,由省农发办统一派出监理,做到材料、记录详实。四是工程建后管护情况。做好建后管护工作,每项工程结束后,都要统一组织验收和移交,并有移交协议书,没有移交的,不予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