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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3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报送的《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262号)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阎良、长安、临潼、户县、周至、蓝田、高陵和灞桥狄寨街道、新筑街道等30个重点镇和30个优先发展镇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

  第三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1.中、省财政补助资金;

  2.省级地方债务借款;

  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4.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5.其他政府性资金(含区县、乡镇政府性资金);

  6.金融信贷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区县政府建设投资公司(融资平台)作为小城镇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可自行实施或委托代建方式(委托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第五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严格质量和工期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作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编制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和初步设计、概算要求,由建设单位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中介机构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项目招标依据,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财政部门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法人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的结余资金要在竣工决算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前,原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融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县年度小城镇融资计划草案的综合编制并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整经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融资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建设项目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区县财政承担部分还款责任的,项目法人须将当期偿还本息情况及时向区县财政部门、政府报告,由区县政府统一安排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拨付项目法人专户,以维护政府信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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