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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3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资本金筹集要求,负责归集管理市级30个重点镇和30个优先发展镇建设项目资本金,原则上通过市与区县财政结算方式统一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对市级财政拨付的建设项目资本金进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将项目资本金拨付项目法人,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偿债资金和融资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及合同协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说明项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和申请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程序:由项目法人提出资金申请,区县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按工程价款总额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清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每季度末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跨年度建设项目年终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财政部制定的费率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小城镇项目资金监管,区县政府可对实施的项目,向项目法人委派财务总监。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性资金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并提交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区县发展镇项目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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