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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80号 2010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2月进行。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探矿权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四)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五)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签署意见,将年检工作情况、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应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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