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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项 目 名 称 勘 查 许可证号 探 矿 权 人(签章) 勘 查 单 位(签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无”。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复核情况填写意见。 10.省厅结论: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附件2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一) (20 年度)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二) (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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