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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信息沟通,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协商是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形成的基本方式,信息透明是充分协商的基础。厂网双方在差额资金信息上存在一定的不对称,电网企业要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要求,及时、充分、准确的披露差额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发电企业沟通测算依据和方法,协商确定分配方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树立市场主体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格的市场主体是电力市场的基础,守法、理性是合格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是重要的电力市场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当依据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则从事经营活动,尊重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不断树立市场经济意识,善于运用各项制度和规则主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树立市场化经营理念,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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