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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契机,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持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继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是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要求。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等为重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要亲临施工现场,挂牌监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 (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从事相关业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检查的频度和处罚的力度。 (五)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省建筑业企业要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全省各级建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地方标准的宣贯,严格执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全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根本好转。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可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承诺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