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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0]23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特别是县(市、区)勘察单位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要根据我省近日颁布的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建筑结构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严禁在墙体砌筑中使用砂浆王、砂浆精等外加剂。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图审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验收,严把质量关口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是构成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的基础,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 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放行。

  (三)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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