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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0]23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是确保房屋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廉租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四、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各地要针对现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低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县级工程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管桩基础等工程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提高威慑力。各地要结合我厅今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和《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认真开展好管桩、钢筋加工、混凝土板厚等突出质量问题的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二)全面实施分户验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住户代表对每个房间全部进行检查。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如发现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查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抽取一定数量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工程建设。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回访保修机制。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竣工后的回访保修日显重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我厅将继续对各地保障性住房质量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结合本地保障性住房质量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保障性住房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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