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36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渝办发〔2010〕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编制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应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五个重庆”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供应规模和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供应计划编制的工作重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工作重点是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编好年度住房用地(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是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供应计划编制的任务分工

  

  我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并指导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主城区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主城区各国土(房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编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编制;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议方案并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主城区外31个区县(自治县)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住房等部门共同编制,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四、供应计划编制的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加强对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工作,解决计划分配等计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有关事项。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构,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供应计划编制的阶段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发布编制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制订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搜集本行政区域内各镇(街)、各行业、各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及其对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的建议等基础材料。

  

  (二)调查研究阶段(2010年12月1―30日)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确定2011年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走势、土地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预测各类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三)拟订草案阶段(2011年1月1―30日)依据前一阶段调查分析和研究预测的成果统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按区域、行业需求、土地用途和供应方式分解供应计划指标,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草案。

  

  (四)征求意见阶段(2011年2月1―28日)将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提交给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后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五)报批公布阶段(2011年3月1―31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征得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2011年3月31日前公布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六、供应计划编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